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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王继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继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799号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河路80号。法定代表人徐虎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杰,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继刚,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东湖花园二期嵩江东路728弄121号17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王继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继刚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王继刚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继刚撤回反诉。本案本诉诉讼费1176元,减半5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舟山市铂林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2476元,减半12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继刚负担。审 判 长  陆明龙审 判 员  黎兴亚人民审判员  周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