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7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关金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关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24号原告吕关金,丹溪二区六栋一单元五楼。朱跃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赤岸镇新樟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关金诉被告朱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关金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朱跃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关金撤回对朱跃进的起诉。助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