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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72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关金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关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24号原告吕关金,丹溪二区六栋一单元五楼。朱跃进,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赤岸镇新樟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关金诉被告朱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关金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朱跃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关金撤回对朱跃进的起诉。助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