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华君与王玉铮、方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君,王玉铮,方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王华君,百官街道龙山路62号3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6202117827。被告王玉铮,章镇镇大桥路12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10158831。被告方琴春,开发区金舜花园8幢6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7112790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君与被告王玉铮、方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君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琴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君撤回对被告方琴春的起诉。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