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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华君与王玉铮、方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君,王玉铮,方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054号原告王华君,百官街道龙山路62号3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6202117827。被告王玉铮,章镇镇大桥路12号。身份代码:330622197310158831。被告方琴春,开发区金舜花园8幢6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7112790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君与被告王玉铮、方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君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琴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君撤回对被告方琴春的起诉。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