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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何××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何××,蔡××,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28号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海路××楼××楼。法定代表人:邱××。委托代理人:张×、任××。被告:陈××。被告:何××。被告:蔡××。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何××、蔡××、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定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