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何××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何××,蔡××,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928号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海路××楼××楼。法定代表人:邱××。委托代理人:张×、任××。被告:陈××。被告:何××。被告:蔡××。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何××、蔡××、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市××××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定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