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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汪湘英与聂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152号原告汪湘英。被告聂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82436。负责人沈君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湘英诉被告聂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湘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湘英撤回对被告聂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