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焕珍、罗桂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焕珍,罗桂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681号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凤山路96号,身份代码71257805-4。法定代表人:陈帆,经理。被告:李焕珍,市梁湖镇南穴村11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11221129。被告:罗桂灿,驿亭镇五洲村五爱陆步岙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0030140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焕珍、罗桂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焕珍、罗桂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