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志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俊,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江、吴燕滨,浙江嘉城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嘉善翔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