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与王××、黄××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王××,黄××,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85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曹××。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余×。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黄××、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计1603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沈建锋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