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沈阿冬、陈恩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沈阿冬,陈恩婕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706号原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华。委托代理人:唐锋。被告:沈阿冬。被告:陈恩婕。法定代理人:詹新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沈阿冬、陈恩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