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5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554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扣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名张某乙(1986年出生)。婚后,由于被告迷恋赌博,不务正业,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甚至殴打原告。2007年12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仍屡教不改,原告便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08年8月30日,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至今,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但被告还以电话对原告进行人身威胁,已经影响到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故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三、(2008)善西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7月25日起诉离婚,2008年8月30日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事实。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殴打原告,结婚到现在从来没有打过,赌博是有的,但原告也赌的。原告自己离家出走,她自身也有很多缺点的。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被告赌博,不工作,双方开始出现矛盾。原告于2007年12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1月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08年7月25日,原告认为在法院调解和好后,被告仍未改掉赌博恶习,也未把家庭责任承担起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2008年8月30日法院判决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赌博,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原告自2007年开始,连续三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的迹象,也未一起共同生活,事实上已无和好可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