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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2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陈甲于2009年12月18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乙、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陈乙、盛××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甲承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