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342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陈甲于2009年12月18日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乙、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陈乙、盛××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甲承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