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黄××、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黄××,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洪××。委托代理人:潘甲。被告:黄××。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黄××、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90,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觉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