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与孔××、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孔××,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510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孔××。被告:蔡××。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孔××、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以被告孔××已归还其借款为由,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计2150元,由原告翁××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何彬彬人民陪审员 陈盛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