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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翁××与孔××、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孔××,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510号原告: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孔××。被告:蔡××。委托代理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孔××、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以被告孔××已归还其借款为由,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计2150元,由原告翁××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何彬彬人民陪审员  陈盛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