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与袁启松、俞三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袁启松,俞三全,袁爱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3082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负责人:周建荣。委托代理人:陈彩娥。被告:袁启松。被告:俞三全。被告:袁爱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诉被告袁启松、俞三全、袁爱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双浦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