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安阳与韩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阳,韩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5号原告王安阳,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长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阳诉被告韩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安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丰绪臣审 判 员 齐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洪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