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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与宣成浩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宣成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政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成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觉醒。上诉人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诸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被告宣成浩自1999年10月起到原告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果树种植,至2009年2月13日尚在原告单位工作。工资按日结算,按月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亦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后因故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于2009年6月18被告向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7月27日该委作出诸劳仲案字(2009)第470号仲裁裁决,裁决原、被告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09年8月21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间不存劳动关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各自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仲案字(2009)第470号仲裁裁决书、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间原告向被告发放工资的清单、该院出示的诸劳仲案字(2009)第470号仲裁案件庭审笔录及该案卷中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到原告处做工,根据原告单位的工作性质及被告从事的工作特点,被告的工资报酬按日结算,由原告按月向其发放,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行为特征和主体资格却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精神,判决:一、原告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成浩的劳动关系成立;二、驳回原告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双方之间仅存在雇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关系错误。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自1999年10月进入上诉人单位从事果树种植工作,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宣成浩答辩称: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关系,有具体明确的工资结算方式,原告方提供的工资报表可以印证该事实。被上诉人自1999年10月进入被上诉人单位从事果树种植工作,该事实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庭审笔录以及询问笔录可以印证,且上诉人在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应予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具体工作期限如何认定。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仲案字(2009)第470号仲裁裁决书、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的清单、诸劳仲案字(2009)第470号仲裁案件庭审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均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上诉人未予否认,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确凿、充分,可依法予以维持。至于被上诉人的工作期限问题,被上诉人在仲裁、-诉讼阶段一直主张系1999年10月进入上诉人处工作,上诉人均未予以明确否认,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工作期限的认定应属合理、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诸暨市花果山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