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08号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二环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阿裕,董事长。被告: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象山石浦皇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荔港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7.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2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