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强与吴文全、王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王强。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吴文全。被告:王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王文全、王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王强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