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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绿洲布业有限与绍兴县绿洲布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绿洲布业有限,绍兴县绿洲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412号原告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驿亭镇五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田解民,总经理。被告绍兴县绿洲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柯东高新技术园区镜水路。法定代表人章建设。原告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绿洲布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纸印花电刻制版共八副,支付被告制版费6万元,双方并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八副花版的花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未经原告方同意,被告不得为其他单位印刷,否则被告须按每种花型赔偿20万元,同时还约定如果原告委托被告加工花布数量超过3万米,被告退还原告相应制版费。但至2009年8月10日,被告确认花版号18051的花版,已累计印布数量达3万米以上,但被告却不肯退还相应的制版费,另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所有的花版为桐乡市高桥东旺被服厂等印刷花布,致原告销售不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退还原告制版费7500元;被告在原告的监督下销毁花版号为18092—1、18092—2、18078、18080、18079—1、1879—2、18079—3、18088—1、18088—2、18088—3、18052—1、18052—2、18050、18051—1、18051—2的花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经查,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已于2009年8月7日变更为绍兴市梅地亚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故原主体已不存在,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富久田家纺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芳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利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