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夏××。负责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瑞安市江南春大酒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