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叶××、曾×。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