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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40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叶××、曾×。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