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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与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大道××号。负责人:蒋××。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25元。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