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遂商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与巫××、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巫××,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229号原告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巫××。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诉被告巫××、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应××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