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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庄青莲与董加敏、黄兆任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庄青莲,董加敏,黄兆任,黄其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申字第8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庄青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董加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兆任。一审被告:黄其住。庄青莲与董加敏、黄兆任、黄其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温苍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6日,庄青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庄青莲于2009年12月7日,以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庄青莲自愿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庄青莲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青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 峰审 判 员  李爱素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戴华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