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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卓凌鞋业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卓凌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79号原告:浙江卓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法定代表人:盛建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朝辉,住温岭市城北街道九份村213号。被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横湖中路159号总商会大厦15楼05-06室。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庆,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兰田新村8幢8号,系该公司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卓凌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卓凌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岭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卓凌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1元,减半收取2020.5元,由原告浙江卓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