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与汤××、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汤××,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153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汤××。被告: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汤××、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