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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法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俊明与鄂尔多斯市蒙格硅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明,鄂尔多斯市蒙格硅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法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张俊明,男,汉族,48岁,人,个体工商户。被告鄂尔多斯市蒙格硅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幕树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格硅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熠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