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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90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正华与钱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华,钱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904-2号原告陈正华,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德清县三合乡塘泾村乔东28号。委托代理人金亚平,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法春,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德清县武康镇宋石街57号。委托代理人盛树明,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华与被告钱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华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3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合计2883元,由原告陈正华负担。审 判 长  钱慧芳审 判 员  沈晓忠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1904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9.8.31结案日期:2009.12.18适用程序:普通原告:陈正华被告:钱法春简要案情:原告陈正华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3元,财产保全费1260元,合计2883元,由原告陈正华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