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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桂国与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国,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李桂国,椒江区南门路12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409240019。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下浦大转盘,组织机构代码:14824188-x。法定代表人:葛昌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以文,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国与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国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桂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张     灵     敏代理审判员 杜鹃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萍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