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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倪绍连与麦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绍连,麦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倪绍连,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麦家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绍连诉被告麦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绍连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绍连申请对被告麦家云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绍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倪绍连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