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倪绍连与麦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绍连,麦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倪绍连,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麦家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绍连诉被告麦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绍连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绍连申请对被告麦家云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绍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倪绍连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