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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卢××与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周××,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卢××。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周××。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卢××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