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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万言与陈明杰、黄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言,陈明杰,黄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385号原告:张万言(曾用名张智诚),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瑞安市城关精艺电热电器设备厂业务员,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阮建波,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明杰,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工作,住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高王村尚家市。被告:黄孟,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兴安电镀有限公司工作,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丁银表,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言诉被告陈明杰、黄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张万言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