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国刚与寿云水、朱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刚,寿云水,朱荣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30号原告:李国刚,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新村271号。委托代理人:章来康,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云水,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罗门畈96号。被告:朱荣根,市越城区浪港新村54幢106室。原告李国刚为与被告寿云水、朱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平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鹏权、人民陪审员陈美珍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来康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05年10月,被告在承建柯桥笛扬西区II标、棠棣山庄等工地时,因需向原告购买石子���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经对帐,被告尚欠原告155900元,并出具结帐单一份。同年5月,被告支付了30000元,尚欠125900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石子款1259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结帐单复印件1份,要求证明两被告出具结帐单确认尚欠原告石子款155900元的事实。证据2,(2009)绍越商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1份,要求证明该生效判决确认应由被告寿云水承担付款义务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虽为复印件,但在(2009)绍越商初字第929号案件中,被告寿云水已经认可,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证据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6月份,被告寿云水在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由朱云根出具的柯桥笛扬棠棣山庄李国刚石子款结帐单上签名,结帐单上载明:“今结李国刚石子款人民币363700元整,已付207800元整,尚欠人民币155900元。结帐单位: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寿云水、朱云根”。上述款项,已付30000元。另认定,本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929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2005年6月和2006年1月,案外人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柯桥笛扬西区II标工程中的11-18号住宅楼、自行车库等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裳棣山庄工程,上述工程分别至2007年7月和同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2006年6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给被告寿云水《项目负责人》证书,上述工程由被告寿云水任项目负责人。该判决还认定,石子买卖合同的双方为原告与被告寿云水。本院认为:本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在该案中,本案原告以案外人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其主要证据即本案所涉的结帐单。本院在审理该案中,经向寿云水核实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据此裁判,因此本院在该案中认定的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及判决结果,具有既判力。因此,本院认定与原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为被告寿云水。被告寿云水应按结帐单上的金额���付款项。由被告寿云水及朱云根出具的结帐单,暂不论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人朱云根即本案被告朱荣根,而即使两者为同一人,从前案的认定事实来看,被告朱荣根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被告朱荣根并不因结算行为而必然成为买卖关系的债务人。因此,原告对被告朱荣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寿云水应支付给原告李国刚货款合计125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国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被告寿云水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平平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人民陪��员陈美珍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黄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