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59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995号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室。法定代表人莫××。委托代理人忽××、陈×。被告浙江××司,××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罗××。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7元,减半收取17048元,由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