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提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提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昌盛。委托代理人:黄永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委托代理人:王佐文。再审申请人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三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浙民申字第4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本案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忠良审 判 员 徐向红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