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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俞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1993年2月因犯窝赃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8年1月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1998年9月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1998年11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9月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四个月。1999年9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4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罚款200元。2009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俞某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体育场路58号阿波罗男子医院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17克,检出海洛因)贩卖给李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李某处查获了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手机通话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尿样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监控录像光盘、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