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松强与王国冲、黄宏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松强,王国冲,黄宏芬,余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585号原告:余松强,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冲,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宏芬,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松强与被告王国冲、黄宏芬、余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松强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松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计1603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沈建锋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