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徐天掌与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天掌,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天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幸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雅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勤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海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建尧。上诉人徐天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天掌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幸福、被上诉人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海亮、单建尧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