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与叶××、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叶××,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086号原告:葛××。被告:叶××。被告:徐××。原告葛××为与被告叶××、徐××债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适用公告送达,于2009年9月9日转换普通程序。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葛××起诉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黄甲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葛××赔偿给陈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3762元(含已付5000元),被告叶××、徐××赔偿给陈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0857.80元,原告及两被告对赔偿款互负连带责任,并由原告葛××承担诉讼费2350元等。2007年7月18日,原告与陈某某为(2005)黄甲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6)黄乙执字第627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葛××一次性给付陈某某人民币70000元,葛××对于超出判决确定的应由其承担的部分保留对被告叶××、徐××追偿的权某;陈某某在收到70000元后,对于本案赔款的不足部分愿意放弃,本案结案。原告葛××除已付的5000元、已履行的8000元赔偿款外,在执行过程中,又于2007年7月26日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了70000元,并承担法院执行费2000元。原告葛××自支付款项之后,多次向被告叶××、徐××追偿代偿款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某某告代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2888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叶××、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葛××对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2005)黄甲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葛××需支付陈某某医疗费40428.7元(含已付5000元)和精神抚慰金3333.3元,徐××、叶××需支付陈某某医疗费80857.80元和精神抚慰金6666.6元,葛××和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的事实。3、2007年7月18日的和解协议、2007年7月26日的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各一份,用以证明2007年7月18日原告与陈某某为(2005)黄甲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6)黄乙执字第627号的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原告葛××一次性给付陈某某人民币70000元,陈某某放弃其余不足部分,原告葛××对于超出判决确定的应由其承担的部分(80000元减去葛××承担的43762元减去执行费1000元减去诉讼费2350元)保留对被告徐××、叶××的追偿权某的事实。(说明:实际原告葛××支付了85000元,包括医疗费5000元、赔偿费8000元、执行费2000元、协议和解一次性70000元,但5000元未在起诉中纳入。)被告叶××、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某。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的证据后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葛××代被告叶××、徐××赔偿款项32888元的事实清楚。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享有连带权某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葛××已履行了义务,有权要求负有连带义务的叶××、徐××偿付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人民币3288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32888元自200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38元,由被告叶××、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牟晓林人民陪审员 俞文飞人民陪审员 解从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