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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永嘉县宝利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嘉县宝利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9号原告:蔡××。被告:永嘉县宝利来××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甲。委托代理人:任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永嘉县宝利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蔡××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朱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