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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2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惠源与成江法、傅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惠源,成江法,傅阳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264号原告龚惠源,经商,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10组委托代理人徐巍、沈丽丽,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江法,经商,乌市赤岸镇上清溪村4组。被告傅阳丰,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78幢5号。原告龚惠源为与被告成江法、傅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惠源的委托代理人徐巍;被告傅阳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江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惠源诉称,2007年7月18日,被告成江法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傅阳丰在担保人一栏中签字捺印,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均未履行义务。请求判令:一、被告成江法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傅阳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阳丰辩称,这个事情我已记不清,以前原告跟我说过,条子也给我看过,里面注明了已还30万,这个事情最好当事人都到庭说明一下。60万我已经全还了,其中30万元是成江法本人还的,后来的30万元是用我的债权抵消的,具体是原告欠我爸爸二十几万,欠我七八万,反正抵抵是够的,后来原告就到外地去了。被告成江法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成江法拖欠原告龚惠源借款人民币6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傅阳丰在借条担保人栏上签名捺印,依法可视为对借条上的债务进行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对本案债务须负连带清偿责任。其辩称的已归还原告借款,无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成江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江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惠源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傅阳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成江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冯德泰人民陪审员  朱红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