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管××与徐×、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徐×,董××,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管××。委托代理人方××。被告徐×。被告董××。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园。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与被告徐×、董××、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挖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撤回对被告徐×、董××、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管××负担。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江金土人民陪审员 陶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