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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管××与徐×、董××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徐×,董××,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944号原告管××。委托代理人方××。被告徐×。被告董××。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园。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与被告徐×、董××、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挖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撤回对被告徐×、董××、淳安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管××负担。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江金土人民陪审员  陶为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