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德龙与王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龙,王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13号原告马德龙,越城区宝幢巷1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逸娟,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忠,江干区九堡镇格畈���16-21号。原告马德龙诉被告王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德龙诉称,2008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同时,合同还对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20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现因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马德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