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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罗××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088号原告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罗××负担。审 判 长  葛红卫审 判 员  傅建昌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利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