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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沈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95号原告: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金港开发区长兴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莲珍,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台州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南绿洲2号楼海月阁1001室。法定代表人:冯言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健,台州市���顺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333号1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海鸿船务有限公司、沈健船舶设备买卖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50元减半收取29175元,由原告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长陈晓明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