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446号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杨××、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嘉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