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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清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与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清字第1-3号申请人:张××。委托代理人:董××。委托代理人:孙×。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薛家村。法定代表人:汪××。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甬鄞商清字第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经本院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财产的扣留。审 判 长  俞XX审 判 员  何彬彬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