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清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与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清字第1-3号申请人:张××。委托代理人:董××。委托代理人:孙×。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薛家村。法定代表人:汪××。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甬鄞商清字第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张××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经本院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模具材料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财产的扣留。审 判 长 俞XX审 判 员 何彬彬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