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建设风机厂与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建设风机厂,董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728号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6,住所地上虞市上浦镇开发区。负责人童惠民,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锋,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上浦镇东山村董家山1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诉被告董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负担。审 判 长 蔡 军 民审 判 员 龚 苗 忠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圆 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