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陈锋与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陈锋。委托代理人:卢杰。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寿。委托代理人:葛丰义。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履行完毕,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