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余××、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15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余××。被告:周××。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余××、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芸 来自: